属地原则:凡在大燕领土或领水内犯案的外国商人、水手,均适用大燕法律,由海衙公判厅审理。处刑前需知会该番邦驻本地的大使或头人(如无则不必)。
证据认定:允许番商以本国文字提供的合同、借据作为证据,但需经海衙通事(翻译)及番邦商帮领事公证确认。
领事裁判权之预防:明确声明,不承认任何外国人在大燕境内享受治外法权。除非该人持有该外邦王之正式国书,且我方另行特许。
卷八:民生、技术与远景
开海不能只利于富商和朝廷,要惠及底层,长利后人。
第一条:渔民与码头力役
渔盐之利:废除沿海渔民渔税,渔获可自由入城买卖。准许渔民建盐滩晒盐(非官盐之地),所获盐斤运至指定官仓卖给运往内地的盐商,增加沿海贫民收入。
力役保障:码头脚夫(搬运工)需在仓储货榷司登记入册,成立“脚行公司”,规定每日工时和最低工钱。严禁牙行拦路盘剥。
第二条:技术推广
船厂开放:向民间公开大福船、广船的龙骨图纸(但核心的水密隔舱与舵桨设计属户部机密,对本国工匠公开,但对番商保密),鼓励民间船厂打造合规商船。
指南针与海图更新:设立“海图司”(隶属筹策司),奖励航海者贡献新发现的航线、岛屿、浅滩位置。每年编绘新版《万里海疆总图》与《番海经行图》,定价公开出售,利于所有海商。
纺车与织机改良:鼓励松江、苏杭地区引进及改良番邦纺纱、织布技术,提高出口棉布和丝绸的质与量。
第三条:季风与航行周期
季风规律:向船厂拨款,刊印《海道针经》,详细记录洋流、季风转换的月份,提示最佳往返航行时间(如福建往南洋:冬往夏还),减少迷航、漂没之险。
避风港:海衙牵头,在主要航线上全资或合资修建避风港,供遇风浪的船舶紧急停靠,修船补给。对商船征收极低的停泊费。
第四条:远景规划
十年计划:用十年时间,将大燕的商船队规模扩大三倍;将四大港口建成最大的国际贸易中心。
番邦使节接待:准许广州、宁波设立番坊(外国人聚居区),设番学教授汉语与大燕律法,同时也准许番商子弟入读,增进文化往来。
国姓护航:拟对最先探索出通往印度、甚至更远西洋(欧洲)航线的商船,颁发“大燕皇商”旗号,赠与勋位与白银,激发全民远洋探险之心。
附则
试办期:本章程自颁布日起,先试办三年。三年期满,由户部与都察院、海衙共同评估得失,奏请天子酌情增删。
保密与扩散:本章程核心部分(如财税细节、军事部署、核心海图)属朝廷机密,不得外泄。章程中的商业规则、航运通则、法律条文,则允许全国发行,让商贾百姓知晓。